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南航空姐在机上洗手间自拍事件”尘埃落定。
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裸吻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这款裸感,我穿75B”。
郭女子正得意,马上意识到照片和文字不妥,随即撤了回来,但此时已经过去了10分钟,覆水难收。
“性感的内衣广告”很快被人截图举报,随后郭女子也因此被南航公司解雇,并演变成一串漫长的劳资诉讼。

01、仲裁委的判决两边都不满意
但是劳动仲裁非“一年半载”难见效果,广州仲裁委最终在2020年7月22日做出判决,时间过去了半年多,不算太慢。
判决书显示,广州仲裁委给南方航空定性的是“违法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是,南方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郭女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212735.63元。
2020年7月22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606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南方航空公司2019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无效,南方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212735.63元,驳回郭某其他仲裁请求。郭某、南方航空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案。
某种程度上说,仲裁委还是更站在劳动者一边的。
只是,面对这样的判决,南航和原告都不满意,两方都选择了再起诉,原因也很好理解。
郭女子对结果不满意是很正常的,原因在于诉讼战线的拉长。
她于2005年入职南方航空公司,工作岗位为乘务员,离职前的职位是乘务长,薪资高达28,000元,工龄长达15年,
如果是按照违法解雇处理,就应该按照工龄赔偿,劳动法规定的顶格补偿年限是12年,平均工资我们取中位数(14,000元)来粗估一个数字,大约是168,000元,应该不到20万元。
也就是说,如果南航公司一开始(2019年11月23日)提出解雇,就给予20万元的补偿,郭女子是能够满意的。
然而,随着仲裁战线的拉长,仲裁成本的提高,郭女子早已不能接受最初的心理预期。
她明智地提出新的诉求:首先,“要求继续工作、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其次,要求诉讼期间的工资和社保等补偿,预计是30多万。
要求确认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效,要求继续工作、继续履行岗位职责(当庭撤回本项仲裁请求),要求南方航空公司补偿从解除劳动合同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发放280000元(当庭撤回对本项仲裁请求中的数额要求,因不清楚裁决书何时生效,所以要求南方航空公司支付从解除劳动合同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照28000元/月计算),南方航空公司恢复社保、医保等一切正常福利100000元。
南航更不可能满意仲裁结果,因为南航的预期是0元解雇郭女子。
对于大多数雇主来说,如果要花20多万解雇一名老员工,那不如不解雇,老员工经验丰富,能力充足,给她降薪、穿小鞋,随便安排点差事也比解雇划算。
何况官司已经打了这么久,再打久一点对公司来说也不算啥事。
所以,两边都再次起诉了,分别立案再交由广州白云区法院合并审理。

02、一审:“拍照就开除”草率了
南方航空公司称郭玮行为影响飞行安全,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郭玮发朋友圈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影响飞机飞行安全;其次,郭玮在发布朋友圈不久后删除该内容,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了广泛传播,或对南方航空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再者,并无证据证明郭玮的行为造成南方航空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综上,本院认为郭玮的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南方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其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属违法。故对郭玮主张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效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白云区法院认为,
一、拍照发圈发生在休息时间,不影响飞行安全;
二、郭女子即时删帖,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样一来,拍照发圈就不能作为南航公司合理解雇郭女子的理由。
按照原一审判决,南方航空要赔付该乘务员20余万人民币,因此南航作为上诉人将该案上诉到了广州中院。
后来,广州中院并没有推翻一审判决中的一些事实性认定,而是在事件恶劣程度、影响程度上做文章。
然而,虽然改动不大,但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书面上一些细微的改变,足以推翻原来的结果。

03、中院的锤子落下了
广州中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主要强调了该事件三个细节的“严重性”。
首先是一个大前提,航空行业负有高度安全责任,所以南航公司理应有更严格的管理制度(一审判决认为“拍照就解雇”太严苛)。
首先,南方航空公司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具有较强行业特殊性。公共航空运输涉及不特定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相关法律对此均规定了严格的安全责任,要求航空公司应当尽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航空公司负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故南方航空公司理应有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
同时还有个小前提,中院界定郭女子拍照发圈的时间并不属于休息时间,飞机只是延迟起飞,并未停运,仍然属于飞行值勤时间。
最后,法院将郭女子的行为进行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并以“互联网虚拟载体记忆难以消除”为根据指出事件带来的影响,远比此前两番认定的要严重。
微信朋友圈作为国内主流的网络社区之一,传递信息的效率、速度、范围均具备迅速、广泛的特征。郭某作为乘务长,本身应起到示范作用与带头作用,但是其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布不雅照宣传内衣商品,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对南方航空公司的形象、安全声誉均会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对南方航空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郭某主张其内衣照并没有大范围的流传,没有引起大规模的讨论,但鉴于该照片已经实际经互联网发布且被人截图举报,结合互联网虚拟载体记忆难以消除的特征,本院认为郭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发布不雅照的行为的影响轻微,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三个细节凑到一起说就是“特殊行业上班摸鱼,且发布违背公序良俗的照片”。
然而,这份判决在网上引起了多个角度的讨论。
有网友拿出大刘(刘慈欣)上班写小说的事情进行类比,是否大刘当时应该被开除?或者发布“违背公序良俗”的照片就能被开除?这的确是本案一个值得思考的角度。
还有网友认为,二审判决有举证责任倒置之舆。
网友的疑虑并非吹毛求疵,熟悉劳动法的HR都知道“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比如判决中的这一条:“郭某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发布不雅照的行为的影响轻微”,该条主张的发起人应该是南航公司,举证责任却落到了郭某头上。
一位有民商法硕士学位的知乎网友认为,相比二审判决,一审判决更为克制。
他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里的“严重”是很难精准地进行客观度量的,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
一审认为郭女子的行为不严重,二审认为严重,两次审判依据的事实是一样的,但判决不同,这就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中院也强调了一审的不足:
“一审判决认为南方航空公司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无论怎么说,中院的锤子落下了。
终审判决结果:南航公司与郭某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28日解除,南方航空股东无需支付郭女子赔偿金或工资,驳回郭女子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只能慢慢接受,慢慢消化。
最后补充一句,虽然不认可郭女子在飞行器内的行为,但是,劳动仲裁的确不是一条好走的路,劳动者的仲裁战线拉得越长越不利,郭女子同为劳动者,经过漫长诉讼却终于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实在让人唏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