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则令人痛心的报道,杭州一名22岁的女孩连续四五天,每天熬夜加班到凌晨四五点,结果发生猝死,被同事送到医院时已经心跳呼吸骤停,在急诊ICU抢救了6天仍未脱离危险,最终因抢救无效于7月26日不幸离世。
看到这则新闻,真的让人很伤心。而女孩父亲的一句话更是让人泪目。女孩父亲说:希望所有孩子在外打拼照顾好自己。
这则新闻的发生,再次带动了网友对劳动合同法的讨论。网友纷纷表示加班加点正在吞噬年轻人,需要加强劳动法的贯彻落地。
近些年关于加班和996的呼声一直都没有停止过,很多企业在员工面试时会直接询问是否能够接受加班,更有甚者直接在应聘登记表中加入能否接受加班的选项,对于不能接受加班的候选人,被录用的概率几乎没有。
加班加点这件事情,对于我们打工人来说,可能无法避免,但是预防工伤伤残甚至死亡这件事情,是我们必须要捍卫的底线。
每一个打工人的背后都会牵涉到一个甚至几个家庭,如果他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次工伤可能就会对整个家庭造成巨大的灾难后果。
突然想到几年前在前任公司发生的一个事件。
有一天接到一位在职同事的电话,说一年前在为公司办事的时候发生了工伤,导致左腿骨折,当时左腿嵌入钢板固定,现在需要去医院二次手术,取出钢板。
这里涉及医院的二次费用,他打算找公司索赔20万。他跟老板打完电话后,老板推到了我这里。所以想跟我聊聊。
我找老板问了具体情况,老板的意见是,我来挡一下,问清楚具体需求,20万肯定高了,想还个价。当时他出事的时候公司去医院看望过他,当时给了5万。现在最多再给5万。
我问,当时是什么情况发生的工伤?
老板跟财务总监告诉我,当时是他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大车给撞了,发生左腿的骨折。
我继续问,当时这种情况没有报工伤保险吗?
答复是,因为没有购买社保也没买意外险,所以报不了。
那他当时是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吗?谁是主要责任呢?
老板说,当时他是客户经理,因为他当时刚从青海回来,有个重要客户需要陪,就让他跟老板一起陪客户,结果那兄弟一来先自罚三杯,最后喝酒喝得晕晕乎乎地回去,在回家途中就发生了这个事故。
我当时一愣,问道,这个工伤是谁确定的?
老板说,他当时因为是为公司做事情,然后又受伤了,所以就都认为是工伤了,之前的人力也这么处理的。
我马上反驳道,这件事情,不能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形是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也不能视同为工伤的。
他那情况明显就是醉酒导致的,怎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他自己是一个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喝酒又不是别人逼他喝的,也没人强灌他。最后选择骑自行车回去也是他的行为啊。不能认定为工伤。
后来我跟他的沟通就顺利多了,我拿出我的判断依据,结果他火冒三丈,又是说有律师朋友、又是说有医院证明的。
我让他把具体情况跟他的律师朋友描述清楚,然后我们再心平气和地来沟通。看看他律师朋友最后怎么个说法。
两天以后,他找到我,语气态度软了不少,希望公司看他苦劳多,也受了几次罪,能够给一些补偿。
跟老板协商以后,我们还是给了他5万,作为看望员工的企业福利金给他了。
通过我前公司的案例,我们打工人要明白,工伤的判定对我们的重要性甚至高过加班加点。
那么新闻中的22岁小女孩,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但是她因为抢救时间长,已经远远高于48小时了,所以她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这也是让人非常痛心的一点。也是女孩父亲所说的,希望所有孩子在外打拼照顾好自己。
我们该如何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呢?
1、提升效率,减少加班。
之前公司有个采购经理,总是独自一人加班,每次看到她都觉得特别辛苦,一个人忙得不可开交,但是他们部门的伙伴每天都能够准点下班。
有次面谈,通过询问我才发现,因为她责任心过强,害怕手底下人做错工作自己去收拾烂摊子,所以很多工作都是她一手把持,并没有分配下去。这就导致她手头上工作堆积过多,经常需要加班加点的工作,哪怕生病了,也没时间去医院看病打针。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她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合理分配好工作内容,做好监督者的角色让自己部门的伙伴能够承担各自的责任。
后来通过对她进行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和技能培训后,这个现象才有所改善。
我们可以通过与业务部门对岗位职责重新再设计、业务流程的梳理重构、作息时间的调整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的内耗,达到提升工作效率减少加班的目的。
多做有用功,而不是做表面功。
2、工作很重要,人文关怀更重要
公司花钱请人来工作,肯定是会看重工作成果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像新闻中所讲的,小姑娘连续熬夜同时又是带病坚持工作的状况,这就需要HR格外关注了。
出现不对劲的苗头时,和员工的直线领导做好沟通,给批准几天休假也许就能避免这样的职场悲剧发生。
现代职场,员工的积极性就是生产力。我们在目标导向的同时,更应该有人文关怀,保障员工每天工作有激情,而不是靠加班堆时间,才是我们面临的新挑战。
3、提升HR的影响力
我们HR需要适时对公司高层管理者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导,将最新发生的案例进行沟通点评告知高层我们目前的疏漏在哪里。
只有长期持续地做好这类工作,高层人员的脑海中才能建立起法规意识。
虽然大部分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劳动纠纷,高层管理者受到教训以后才会反省我们之前说过的种种预防措施,但我们还是要做好力所能及的预防和告知工作。有些沉没成本企业在成长过程中该付还是要付的。
最后,还是希望每一位HR能够努力提升,成为一名有影响力的大咖,提升企业规范的同时,减少类似新闻中的悲剧发生,为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多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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