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
自主择业归哪个部门管
好问题
自主交军休,释放信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具体由哪个地方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有哪些??自谋职业士官重新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思念吞噬一切
提问日期:2023-05-29 | 浏览次数: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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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客行者 三剑客   图:大唐   最近一个择业的战友在群里说,他们接到通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负责部门,由之前的就业创业部门,改成了军休管理部门。   这个改变似乎很突然,也让这个战友有些迷茫:难道我们择业干部真的要和军休干部划等号了吗?   其实这个消息,在前几年的军转网上就有人说过。当时看了,剑客只是觉得这仅仅是一个建议或者方向,不一定会实现。现在它已经变成了事实,虽然不是统一的规定,但是这一变化值得我们深思。   剑客认为,这一职能的转变,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事情。   说它是意料之外,是因为自主择业的相关工作,由就业创业部门负责,这是事务部门成立时三定方案确定的。由于自主择业后,就业创业也是重要的工作内容,所以这样的设置也有其合理性。而且经过这些年的实践,也有了较好的效果和成绩。   按理说,按部就班是最好的结果。毕竟改变意味着很多,也会带来很多的影响。且不说别的,光相关人员对于相关职责的熟悉,对于工作方式、标准的准备,就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所以这一职能的变化,有些出乎大家的意料。   说它是情理之中,其实也很简单,剑客认为有这样几个理由:   一是自主择业的发生工作重心发生了改变。自主择业制度始于2000年左右。按照当时军龄20年,18岁参军来算,第一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现在已经快60岁了。年纪大一点的,现在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了。   而之所以以前把自主择业划归就业创业部门负责,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要帮助这些择业干部就业创业。但是随着择业干部年龄的增大,以及择业的取消,就业创业将不再是自主择业干部相关工作的重点,如何更好服务保障将是工作的重心。所以将择业干部从就业创业部门负责的范围中迁出,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是自主择业这种安置方式的已经被取消。《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已经明确,自主择业这种安置方式已经被取消。虽然相关待遇制度依然还会被保留,但是未来将不再有新增的安置人员。在自主择业这种方式被取消的情况下,对其工作职责进行调整,也是必要的,更利于就业创业部门职能的发挥和资源的统筹。   三是为逐月的实施打下基础积累经验。今年开始,逐月领取退役金这种安置方式就正式开始实施了。虽然逐月和自主有很多相似地方,但是也有很多不同地方。所以通过对自主管理服务方式的调整,也为逐月的实施保障提供一定的经验,打下基础。   所以剑客认为,这样的变化虽然突然,但是并不奇怪,可能也是迟早的事情。   当这一天真的来临,作为自主择业乃至逐月的战友来说,这样的变化是好事还是坏事?对大家有什么影响?   剑客认为,这样的变化只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能的一次内部调整。无论是最后划给军休部门,还是其他部门,其实最后的效果不会有太大的区别。   一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保障工作,其实是很规范和全面的。无论哪个部门负责,都只需要按照规定自行就行了。所以对大家唯一的区别,就是给你打电话联系的人变了,负责的部门换了,但是其他都和以往一样。   二则即使负责部门变了,但是应有的服务保障内容和标准却不会改变或者降低,甚至还有提升增加的可能。无论是退役金的发放,还是其他待遇,剑客认为不会因为负责部门的变化而有所减弱或者减少,会一个不少的落实。而且由于现在负责的军休部门在日常的服务保障中更有经验、资源,所以未来择业干部的服务保障内容会更加完善、提质,形式内容可能会比现在更多更好。所以换个部门负责,也不是一件坏事。   三是虽然负责部门变了,但是对应的法规、制度,相应的原则、标准,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宗旨等,是不会变的。   所以剑客说,无论是谁负责,对我们来说都是一样的。   但是剑客也认为,这样的变化,其实也不能看得简单,其实也有很多意味值得我们品味。   这种变化,其实是对这些年工作经验的总结。相信这样的变化,应该不只这一次,应该还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已经三年多了,而对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保障也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这些时间里,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一步一步,有很多的经验,也有很多的教训,更有很多的思考。特别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更需要对经验进行梳理做出改变。   改变是理性的也是及时的,更是责任需要的。所以剑客认为,这样的变化更是退役军人工作的一个缩影,是其宗旨责任的体现。这种变化,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这种变化,也是对更好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的一种探索,是对各类资源的整合重组。就业创业部门的工作重心是就业创业,军休管理部门的重心是服务管理。以往就业创业部门,既要开展就业创业,也要管理服务,实在有些力不从心。所以这次对职责进行重新划分,对资源进行再次组合,让就业创业部门可以专心搞就业创业,军休部门继续搞服务保障。   这样的探索,让退役军人的服务保障更加专业化、职业化、精准化、科学化,提升工作的质量,提升退役军人的获得感。最终受益的,不仅仅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而是整个退役军人工作。   明白了这些,我们或许就对这样的改变更加理解了。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剑客看到了一个更好的开始,一个新的起点。   有战友说,将择业干部的负责部门换成军休部门,心里觉得不舒服,总觉得怪怪的感觉。   这种心情剑客理解,毕竟很多战友依然年富力强,依然还想作为。剑客认为,即使部门发生改变,我们只需做好自己。如果你想就业创业继续发展,相应的政策依然会有,必要的支持帮助也不会少,所以不必在意一个名称。   同时,这也提醒战友们,未来可能我们报到的地方发生变化了,我们也需要及时了解做好相应准备,避免耽误和影响自己的退役生活。
发布于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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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谋职业士官重新安置有哪个部门负责?   1、自谋职业士官重新安置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2、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3、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的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是离不开军人的贡献的,妥善安置好退役的这些士官或普通军人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过,安置政策应该在当初办理退役的时候都和当事人详细介绍过的,有什么疑问的话随后还能到民政局详细查询。
发布于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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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军转安置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二)协调办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三)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四)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五)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发布于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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